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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不能算尽责
沈峰

  据《东方早报》报道,针对各地出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发放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实行早、中、夜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中、夜班劳动者支付中、夜班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示,逾期不支付中、夜班津贴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工单位“逾期不付夜班津贴须加付赔偿金”,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初衷良好。但笔者认为,作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不能仅限于提醒,而应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主动出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原本,劳动者根本不必为劳动所得薪酬的发放担忧。因为,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制度,都严格要求用工单位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等,但现实的问题是,有些单位企业,特别是不少私营企业,无视《劳动法》等法律,对劳动者工资拖欠,克扣工人各项加班费、津贴,成为不折不扣的“血汗工厂”。而劳动者作为弱势方敢怒而不敢言———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劳动者无奈的选择。

  虽然,近年来每逢节假日,劳动保障部门都会出场表个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应及时发放。但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多次出现工人向企业讨要加班费、中、夜班津贴等尴尬局面,多半是由劳动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因为,现在有些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往往都只是等着劳动者来举报问题,而后才介入调查,缺乏事前监督的责任感。加之,一些劳动者不敢“较真”节日加班费,使得相关法规在许多地方如镜中月水中花,这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无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尴尬。

  所以,维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首先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通过宣传、运用法律和严格执法,使用工单位认识到,企业冒险不发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通过坚持不懈的执法检查使用工单位不敢轻易越轨———拿着纳税人税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监管者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这种就业环境。而显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只热衷提醒,这实际就是行政不作为。同样,只有劳动部门穷尽监管责任,劳动者才能张扬权利,并取得劳动所得,而不需要担心被克扣。

  维护劳动者权益关系到法治理念、社会公平和诚信友善,关系到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就需要劳动保障部门突出依法治理,而不应养成动辄向劳动者发提醒的习惯,提供一个让劳动者放心就业的法制环境才是劳动保障部门最重要的职责。

 
来源: 甘肃日报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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