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公安厅表彰大会上,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新任局长畅建辉说,发生在该县的8名儿童被拐系列案由于没及时破案,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给全省公安工作抹了黑,该局把12月24日定为“局耻日”。
(相关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16版)畅建辉局长在表彰大会上宣称要设“局耻日”,是因为系列案没有及时破给全省公安抹了黑,但更大的原因可能是南阳市淅川县公安局在全省县级公安局综合成绩排名中倒数第一被点名批评。这种推定虽然有些武断,但在国内的政治环境中,这样的推动不会太错———在许多情况下,上级部门的评语比没破案后果可能更严重。因此,“知耻日”宣言更多是向上级表决心,而非对公众的歉意。但无论如何,有一个改进工作作风的决心也是好的,能有知耻之心,方有奋勇之行。
“知耻日”所以被提出来,就因为一个大案未破,而案子未破的原因很多,如果客观因素令福尔摩斯也不能破案,而非警方工作不力等主观原因,那就没有什么可耻辱的。但如果是工作马马虎虎,不作为或乱作为,那就有必要进行反思,就应当对公众有羞耻之心,并从知耻之心获得改进工作作风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耻日”的设立就非常有必要,它要求公职人员主动工作,将大众的利益当成工作的目标,而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是主动为大众服务,而非抱着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搞执“罚”经济,在利益面前争着向前,在职责面前推诿搪塞,“知耻日”对于当下的公务员来说,就是要打造服务型政府,让服务大众的意识深入人心。
不过,从现实语境中可知,“知耻”是一种道德要求,落实起来当然要靠个人的自觉了,因此,以“知耻日”改进工作作风可能意义非常有限。而要让公职人员真正知耻后勇,还得依靠良好的管理能力和制度约束。但愿“知耻日”别和无车日、维权日等特殊日子一样,只成为一个象征,表明社会中某个方面存在缺失,而是激发和引导公职人员积极工作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