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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被开除折射职工维权困境
池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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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卫生部门举报公司职工用水不干净后,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被开除。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于是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昨天,顺义法院判决三环相模公司继续聘用唐晓冬,并补偿其2年的收入损失6.68万余元。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人组织,也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群众组织。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立法对工会的法律地位予以了确认和保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修正后重新公布,进一步完善了工会法。

  维护职工权益是法律赋予各级工会组织的神圣职责,但是,作为一名工会主席,当行使为职工维权的神圣使命后,居然被所在企业罗列出多项“罪名”,并欲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这一结局令人感到尴尬不已,折射了职工维权的艰难。

  当企业侵犯职工权益,我们的工会究竟是维护职工权益,做职工的主心骨,还是听任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做企业的帮凶?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回答,但也遭到了企业的报复。作为一个工会主席,尚且遭到了企业的报复,那么,作为普通的职工,当企业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奋起抗争时,其结局更不难想象。可见,维权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来说,只能是一个美丽的神话。

  当企业侵犯自己的权益时,职工有两个选择,一是忍受企业的侵犯,苟且偷安。二是奋起抗争,而奋起抗争的结果,往往是职工卷铺盖走人。职工因为维权丢了饭碗,维权成为人们挂在嘴边的美丽的神话,这既是职工的无奈,也是法律的悲哀。

  职工权益受到侵犯,职工却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一方面是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不够完善所致。当我们的职工权益受到侵犯时,虽然有《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作为“维权依据”,但却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而法院却不能立即介入,因此,职工的权益只能受到企业的恣意蹂躏。

  显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已经成为企业通行的“惯例”,因此,当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职工权益时,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侵权之举是违法行为,而被认为是企业获取利益的一种途径。因此,当自己的工会主席勇敢地站出来,为职工权益鼓与呼时,企业认为工会主席此举是多管闲事,损害了企业利益,要将这样“损己利人”的工会主席驱逐出企业。

  从“维权主席”唐晓冬的维权遭遇中,我们更看到了职工维权的困境,显然,我们的法律还须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 西部商报 编辑: 杨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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