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郑州4名律师集体上书中消协建议取消已经有20多年历史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对于河南律师的建议,中消协暂时没有表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但现在国内的3·15活动,却成为消费者扎堆儿维权的日子。这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日益成为一些部门搞面子工程的舞台——平时工作不努力,却要在3·15这天树立形象。让人感觉3·15成为作秀场。
其次,3·15不但成为遭受不法商家侵害的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日子,也越来越成为众多商家的狂欢节,商家们都在节日前后大打节日牌,大搞促销活动,借3·15活动树立商业形象,却淡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调,将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淹没在众多商家的形象广告与产品宣传的海洋里,成为被冷落的主角。3·15不仅应当成为促进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日子,商家也应当在这一天重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应仅是消费者的事情,也是商家的事情。只有尊重消费者的商家和企业才能成长为有前途、有影响力的企业,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利益。
但因为3·15越来越迷失了其存在的主旨与价值诉求,变得形式化、过场化,让人感觉它的存在可有可无。
建议取消3·15的公众心态背后的另一个意义就是,消费者盼望天天都过维权日——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而不是非要等到维权节日到时才能有效维权。这种维权模式已进行20年,也需要与时俱进,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让那些侵权案件能及时解决。
3·15存在的意义在于在这个日子重申消费者的权利,而不在于这一天取得多少执法效果。这个日子是宣传日,不是执法日。对3·15节日意义的异化,成为这个节日受到取消呼声的根本原因。(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