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的一部规范草原保护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将为依法保护甘肃草原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草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省草原条例》以《草原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草原生态良性循环,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为根本目的,总结了我省多年来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的经验,反映了我省依法管理草原的特点。《条例》共6章56条,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全省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和合理利用的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草原权属和草原承包方面的规定,明确提出实行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并界定了准确的承包期限,从法律上保证了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三是从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草种生产流通、人工草地建设、“三化”草地治理和草原防火等方面提出了加强草原建设的具体规定,为解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创造了法治环境;四是强调了科学利用草原,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保持草畜平衡,实行舍饲圈养等合理利用草原的措施,为解决超载过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五是规定了实行严格的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制度、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轮牧休牧禁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等草原保护制度,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六是设立了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规定,并明确了职能,细化了职责,强化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七是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保证了法律的权威。
《甘肃省草原条例》在《草原法》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内容更加全面,层次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可操作性更强。是我省草原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对广大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对广大农牧民群众以及有关人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各级政府及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打击草原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
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草原工作的战略重点已经由经济目标为主,转到“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上来。我们肩负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我们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提高对当前我省生态环境恶化严峻形势的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好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草原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草原保护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认真做好《甘肃省草原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新时期草原保护建设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是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广泛宣传普及草原法律法规知识和开展实际工作打好基础;二是要积极宣传《条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知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三是要加强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管理草原的意识和草原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各有关市州、县应及时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特别是草原面积较大的地方,应尽快组织力量,认真做好配套法规、规章的建立健全工作。同时,要抓紧做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以保持地方性法规与《条例》的一致性,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三、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一项重要措施。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草原家庭承包面积1072万公顷,占全省天然草原总面积的59%,其中10个牧业县落实草原承包的面积达到80%以上。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力度。
四、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建设。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全省天然草原有90%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近10万公顷的速度继续扩大,草原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省草原保护、建设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各市州、县要尽快编制适合本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请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草原保护、建设投入机制,加快草原保护、建设进程,尽快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
五、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条例》明确规定了实行草原划区轮牧、以草定畜、舍饲圈养等科学的利用方式。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落实。特别是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草原载畜量核定和以草定畜工作,逐步解决当前草原普遍存在的超载过牧问题。同时,还要结合国家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推进禁牧和休牧制度的落实。
六、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目前,全省已建立草原监理机构51个,覆盖了我省主要草原分布区,初步形成了省、市州、县三级草原监理组织体系,现有草原监理专(兼)职人员近500人,草原保护和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明显加强。为了实施好《条例》,依法开展草原监理工作,全力查处草原违法案件,有效保护草原资源,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草原监理机构也要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切实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省农牧厅厅长)